事项名称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 439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7 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 .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4 .5 名以上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中等以上艺术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他有效证明的其中之一)。 5 .1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6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办理地点
永修县文广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23319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2 .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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