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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事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
、有固定的地址和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
、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
、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5
、演出器材设备构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6
、演出团体管理章程;
7、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⑴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⑵职称证书; ⑶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⑷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⑸其它有效证明。

办理地点

县文广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23319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实地勘察——公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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