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事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5、演出器材设备构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6、演出团体管理章程; 7、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⑴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⑵职称证书; ⑶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⑷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⑸其它有效证明。
办理地点
县文广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23319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实地勘察——公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发证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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