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征管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申请条件
(一)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办理材料
1、减免申报表; 2、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书; 3、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4、项目建设平面图; 5、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文书
办理地点
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3432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批复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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