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
|
设定依据
|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㈤《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㈥《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㈦《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十一)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申请条件
|
㈠对产、商品的质量和产、商品的计量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㈡对销售的计量器具和在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㈢对销售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及强制执行的标签、标识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工业产品和实施制造、修理许可证的计量器具进行无证查处和行政处罚; ㈤对生产、销售、使用、安装和维修锅容管特设备及配件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㈥对生产或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中被判定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跟踪查处; ㈦接受省打假办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全县综合性或专项突击性的打假任务; ㈧受理其他部门移送本单位的行政案件,受理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㈨接受局下达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
办理材料
|
㈠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㈡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㈢依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理的; ㈣属于本级部门管辖范围的。
|
办理地点
|
县质监局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923222795
|
办理流程
|
㈠现场处罚程序 ⒈现场处罚案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罚程序 ㈡一般程序 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①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除外);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③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④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⑤其他需要立案的。 ⒉立案案件的办理程序 ㈢行政处罚的执行 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⒉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行政强制措施 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封存或者扣押; ⒉实行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实行扣押,应出具统一的扣押单据。
|
表格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