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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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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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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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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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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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合法资质证明;2、演出营业性的:①售票或者包场;②支付演出单位、个人报酬的;③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3、演出场所合格证明4、安全、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名称;5、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6、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7、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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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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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身份资质证明};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4、演出合同;5、节目及其视听资料。临时搭设舞台、看台的:①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②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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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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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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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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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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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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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2---32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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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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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理;2、实地勘查;3、文化综合股审核;4、领导审批;5、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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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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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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