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减免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2、受理。经审核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后执行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依法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填写《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未按要求提交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受理岗应填写《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有权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填写《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申请表》
3、调查审核。调查以实地调查核实为主。工作流程:主管地税分局(所)调查核实--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复核--上报县区局局长办公会审批(14个工作日)
4、审批。县区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确认。(2个工作日)
5、文书送达。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向申请人送达减免税批复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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