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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2、《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一式一份);

4、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审批(备案)项目所需相关资料、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理地点

县地税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123660792-3232546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减免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2受理。经审核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后执行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依法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填写《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未按要求提交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受理岗应填写《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有权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填写《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申请表》

3、调查审核。调查以实地调查核实为主。工作流程:主管地税分局(所)调查核实--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复核--上报县区局局长办公会审批(14个工作日)

4、审批。县区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确认。(2个工作日)

5、文书送达。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向申请人送达减免税批复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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