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申请条件
1、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一式一份);
8、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理地点
县地税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12366、0792-3232546
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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