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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申请条件

 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的发放权利、许可证照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希望代售印花税票的,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代售户银行帐号(一式一份);

4、代售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一式一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一式一份);

7、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理地点

县地税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123660792-3232546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代售印花税票所需的资料。

2受理。经审核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岗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经审核资料不全或错误的,受理岗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经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向主管地税分局(所)传递。(2个工作日)

3调查核实。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工作流程:主管地税分局(所)调查核实县区局征管部门复核后报县区局分管领导批准(8个工作日)

4、审批。县区局分管领导批准(2个工作日)。

5、文书送达。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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