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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设定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自拟发票样式;4、对已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还应提交县、区(分)局发票所填制的《上次自印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报告表》。

办理地点

永修县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20307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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