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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事项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l、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申请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己办理完有关手续
  7、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电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办理材料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防止油污证书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熄、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转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地点

 永修县地方海事处(永修县新城大道81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7711506

办理流程

 由县海事处海事股受理,当场办理。

表格下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适用的表格


    附件下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适用的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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