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江西省拆除、关闭、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表;(2)拟采取替代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或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能达标排放的证明,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的证明
办理地点
永修县环保局综合计划室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29123
办理流程
该许可事项由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科室领导批准后,提交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或复文。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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