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
申请条件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并符合环保相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江西省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表(格式文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4)对申请排放气体的管理职责、制度文件
办理地点
永修县环保局综合计划室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29123
办理流程
该许可事项由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科室领导批准后,提交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或复文。
表格下载
江西省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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