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4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办理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两份; 2、规范化排污口的验收材料;重点污染源须提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3、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如是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4、试生产期间的排污单位提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的试生产现场核查意见情况,如果是限期治理项目,则提供限期治理文件及整改方案(存在限期治理项目的排污单位);5、排污费缴款回联.
办理地点
永修县环保局综合计划室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 3229123
办理流程
该许可事项由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科室领导批准后,提交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或复文。
表格下载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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