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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事项名称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212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
、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
、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
、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
、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
、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办理材料

提交可行性报告(或专业规划)

 

办理地点

永修县建设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69037

办理流程

 受理—实地勘察—审核—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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